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及效力
2021-06-07汤谦
成功营销 2021年2期
摘要:近年来,以“傍名牌”“蹭热点”为特征的恶意商标抢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清澈的爱”等涉疫和英烈箴言商标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由此,商标抢注现象不得不再次引人深思。
关键词:民商法;商标法;在先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
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高速增长,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谋求利用商标战略赢得市场先机。但由于商标蕴含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使得当前恶意抢注之风日益盛行,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坚决打击恶意抢注行为。2018年7月,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体现了遏制恶意抢注等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决心。当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制路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有理论研究价值,更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
1商标抢注行为产生原因
1.1我国商标注册类别现行使用的是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其将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类,因此除非在全类进行注册,否则均有被抢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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