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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界定难,怎么办?

2021-06-05管铁流

劳动保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危害

文/管铁流

由于疑似职业病界定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并未明确统一,异地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疑似检查结果是否构成确认疑似职业病的依据,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只有异地疑似检查结果但没有正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结论时,就无法判断是否为职业病。针对此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A市(地级)某县有一牧场,总公司在外(地级)B市,但牧场营业执照由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牧场现有一员工患布鲁氏菌病,岗前该员工做布鲁氏菌病检查,结果无异常,三个月后在B市疾控中心检查布鲁氏菌病,结果呈阳性。此企业未做职业病危害申报,当事人找到A市卫生健康委,此事应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疑似职业病界定难点

这个问题不是孤例,更不是执法经验局限所致,而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始终是一个亟待明确而又至今难出台的制度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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