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78年:新中国劳动保护 在摸索中曲折前进
2021-06-05孙安弟
劳动保护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产
文/孙安弟
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国弱民贫,内外交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和官僚资产阶级的重重压迫,政治上没有地位,生活上极其困苦,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得不到起码的保障,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工人患职业病的情况十分严重。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节节胜利,解放了大部分的国土,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着手恢复国民经济,首先对旧企业进行民主改革,摧毁了长期压迫工人的封建把头制度,废除了侮辱工人的搜身制,改革了旧的工时和劳动制度,树立保护劳动的思想。本文分5个时间段介绍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劳动保护发展的主要历史。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共同纲领》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
1949年6月,以周恩来为组长、许德珩为副组长的第三小组,组员有章伯钧、章乃器等23人承担《共同纲领》起草工作。8月,形成《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毛泽东同志在9月3—13日,至少4次对草案稿进行修改。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32条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建立劳动保护机构
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1年9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会上总结报告提出:“当前首要的工作,就是要保护劳动,如不采取保护劳动的措施,就不能实现‘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要懂得人是最可宝贵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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