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污染物性质鉴定技术体系现状及展望*
2021-06-01吴超越赵泽华张后虎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004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00
环境污染与防治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张 成 原 野 张 琴 吴超越 赵泽华# 张后虎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 南京 004;.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00)
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多样性及其独特的环境效应,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或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屡见报端。但如何判断涉案物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等,往往需要借助环境领域专门的科学技术和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符合法律要求的“鉴定意见”。2018年,我国重金属超标排放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导致的“污染环境罪”比例合计达74.31%。同年度审结的954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具有“鉴定意见”证据类型的案件数量占比为86.16%[1]。这也给我国的化学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的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带来不小挑战。
污染物性质鉴定是随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项鉴定活动,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可以说,污染物性质不仅决定着污染物的处置方式及处置费用,还关系到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决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相关罪名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到相关责任人的判罪量刑[3-4]。
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污染环境罪[5]1,[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7-9]、证据效力[10-14]、环境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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