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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330万元房产,为何男方仅得2.8万元

2021-05-31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阿强小丽产权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就是和平离婚,可双方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房产时,男方最终只分到了2.8万余元,这是为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让我们一探究竟。

结婚三年的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夫妻感情渐渐出了状况,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在协调无效,夫妻分居两年后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两人名下有一婚后购置的房产,购买价值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

这套房产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后,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列宾指出,《民法典》规定,男女雙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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