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IPO申報前對投資協議中特殊權利條款的清理與規範

2021-05-30陳志軍

台商 2021年5期

陳志軍

擬上市公司經過多輪融資,往往和投資方在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了包括一票否決權、反稀釋條款、上市前股權轉讓限制、上市前增資限制、業績對賭、股份回購等特殊權利條款,保護投資方的利益。

然而,到了擬申報IPO時,該等特殊權利條款將觸及三大問題:第一,嚴重影響擬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穩定性,例如股份回購條款;第二,嚴重影響擬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例如業績對賭條款;第三,嚴重影響擬上市公司內部決策和公司治理的規範運行,例如一票否決權條款等。關於業績對賭和股份回購條款的清理,隨著注冊制的實施,市場已經形成普遍的共識。本文主要分析對一票否決權和拖售權條款的規範要求及清理特殊權利條款的一般原則。

一票否決權條款的清理

一票否決權條款通常有兩種約定方式。一種為肯定式,即約定部分重大事項必須征得投資方或其委派董事的同意;一種為否定式,即約定部分重大事項未及時書面通知投資方並與投資方協商溝通保持一致時,公司不得從事該等重大事項的行為。由此可見,一票否決權,在制約控股股東濫用控股地位而漠視投資方的權利的同時也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控制,若投資方約定的一票否決權項下的重大事項過多且行使頻繁時,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和控制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在申報IPO前,對於一票否決權條款的清理應當分情況討論。……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