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法典》(下)合同篇(后篇)
2021-05-30
台商 2021年5期
(二)典型合同中的新增合同(保證合同除外)
絕對的空白填補亮點——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的上層法原在中國幾近空白,但保理業務早已普及,所依據的只有銀監會「205號文」及零星的地方性審判紀要,這是不可想象的。終於,《民法典》八抬大轎抬它入門,「封了夫人」。761條將保理合同定義為「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的合同」。實踐中合法的保理人除了商業銀行,還有經特別行政許可的商業保理企業,其他企業做保理業務受舉報會被銀監會處罰(但不一定影響保理合同的有效性,畢竟沒有上位法層面的禁止性準入規定)。這種保理業務給一些中小企業及供應鏈提供了資金融通功能,保理服務無論債權人選擇哪一種或多種,應收賬款的讓與是必不可少的,注意下這裡的應收賬款可以是已形成的明確的債權,也可以是能描述、界定,但不可預期,將來或發生的債權。若轉讓後發現債權人無權處分應收賬款並不導致保理合同無效,保理人可以追究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必有人會問若狡猾的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多個保理人甚至就將債權轉讓給非保理的第三方該如何是好?根據768條,應收賬款的保理合同是可以向「中登網」申請登記的,一個專業的保理人是不太可能在簽合同前不去中登網查詢先前是否有保理登記存在,也不太可能簽完合同後不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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