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放需要法律与科学应对
2021-05-28陈奕彤
新华月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科学
陈奕彤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受地震影响自动关闭反应堆,冷却剂供给中断导致产生了核泄漏。用于反应堆降热的冷却水和涌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在事件发生后均已被污染。福岛核电站采取的是将废水收集封存并净化的处理手段,但10年后,清理工作远未完成。日本有关方面声称废水的蓄积速度已超过了事故现场储存水箱的容纳量,于2021年4月13日正式决定,东京电力公司可将超过123万吨的放射性废水经过稀释后排放至太平洋。
据消息报道,由于需要放电,核污染水将在大约2年后正式开始排放。日本在宣布这一决定之后,引发了不少国家的极大愤慨和来自于环保组织和民众的强烈反对。日本福岛核事故作为迄今为止全球最为严重的核事故之一,已经造成了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对海洋环境、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影响。
日本计划排放核污染水的决定有违国际法
由于目前日本只是做出了排放核污染水的决定,或许并没有真正开始大规模排放,在分析日本这一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时,目前只能针对其决定本身,而不是假设它已经排放了核污染水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但即便如此,日本单方面的决定依然有违国际法,具体违反包括三个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核安全领域的相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环境法的一系列原则和内容。
1.在核安全方面,日本涉嫌违反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诸多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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