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医疗信息利用的入罪界限
——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再思考
2021-05-24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医疗领域的大数据利用,既关系国民生命健康品质的实质提升,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有学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对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三大矛盾之一①张新宝《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主要矛盾研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第45页。。纵观诸国医疗信息的立法演变,呈现出从对医疗信息的严格刑法保护到促进医疗信息有效利用的倾向。以日本为代表,近期相关立法在设计上为医疗大数据的有效利用提供了宽松的制度环境,排除了刑法介入的空间。在我国也日渐重视医疗大数据社会价值的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刑法上医疗大数据有效利用的制度隐患,在具体构成要件要素上,需要做更为实质的解释,以厘清其治理边界,为我国医疗大数据的有效利用扫清障碍。
一 医疗信息的特殊性
医疗信息一般是指公民在医疗保健过程中产生的、由医疗机构制作和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表现为公民个人的身体数据、既往病史、检验或鉴定报告等形式。医疗信息是由公民的身体或行为所产生的信息,当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但医疗信息由于其内容的特定性,又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极度的敏感性
由于医疗信息的内容往往是患者个人的身体数据、过往病史等,而患者的个人身体数据如DNA 信息、血型状况、骨骼状况乃至三围数据往往是与患者个人紧密联系的,是个人控制力度最强的生理信息,具有高度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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