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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价格调整方法应用探索

2021-05-23郭海亮孔令一

海河水利 2021年2期
关键词:调价承包人价差

郭海亮,孔令一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河北 石家庄 050035)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管理采用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的模式,该模式主要表现为把国家批复的静态投资和因物价浮动或法律性变化的动态投资部分区分开,有效避免了调整概算的繁重工作。动态投资管理是指工程在建设期内因物价(人材机)波动、法律变化、贷款利息变化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其中物价波动是动态投资管理中的重点。加强价格调整方法的适用性分析,提出影响动态投资管理的关键因素,对整个工程投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 价格调整背景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价格调整的规定,价格调整包括一是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二是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第16条价格调整条款采用全文引用,并增补了内容:一是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二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价格调整的适用性

2.1 价格调整应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对工程项目进行价格调整需满足2 个条件:一是通用合同条款中设置了价格调整的约定条款,二是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内容,即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约定条款,满足合同约定,价格调整工作才具有合法性、合规性。例如,在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为“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进入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除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原价外)均按市场定价,当其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原则上合同价不予调整;若属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条款中很明确,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时原则上合同价不予调整,但是若国家政策性调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其实,国家政策性调整属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范畴,所以南水北调工程价格调整是依据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的价差调整文件,即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

2.2 价格调整的系统性

价格调整属于动态投资管理的范畴,是工程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所以价格调整必须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价格调整管理包括价格调整方法的采用、调价因子的范围、权重、造价信息的选用、消耗量的计算原则等,应从工程投资管理的全局性出发,保证价格调整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从南水北调工程价格调整管理的经验分析看,价格调整政策可坚持前期收紧后期适当放宽的原则,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管理。

2.3 价格调整方法的选用分析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主要有价格指数法和造价信息法,其中造价信息法在水利工程中称为消耗量调差法或公式法。2 种方法各有特点,对于大型水利工程,选择合适的价格调整方法,既有利于承包人合理投标报价,又有利于发包人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

2.3.1 价格指数法的适用分析

需要调整的价格差额计算公式为:

式中:ΔP为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为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A为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为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Ft1,Ft2,Ft3,…,Ftn为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F01,F02,F03,…,F0n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从式(1)中能明显地看出,影响价格调整的主要因素是调价因子权重和价格指数。调价因子的权重选择主要通过3种形式:①投标文件中约定权重;②合同报价综合计算所得;③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计算所得(项目管理预算)。调价因子的价格指数是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计算所得。根据主要影响因素的组成分析,价格指数法的适用注意要点有以下几方面。

(1)权重选用分析。①投标约定的权重适用性:因为投标约定的权重无法计入合同报价中,仅纳入评标打分项,其合理性在评标短时间内无法得到验证。如果采用投标约定权重,建议对权重加以复核修正后使用。②合同报价综合计算权重适用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编制阶段,为最大限度地获得中标机会,一般采取一定报价策略,如不平衡报价,造成综合计算的权重有可能失真,同一分类工程的调价因子权重差别较大,且权重的计算工作量很大;同时,实际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变化较大时,还需对权重加以修正,建议不采用此类权重。③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计算权重适用性:南水北调工程中,为合理加强工程投资控制,根据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在项目开工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设计单元工程的项目管理预算并报国家南水北调办公室批准。项目管理预算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a.预算价格水平采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

b.建筑安装工程量采用合同工程量,未完成招标的项目采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设备已招标采购的项目采用合同数量,未招标采购的项目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数量。

c.施工方法,以招标设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主,并适当参考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d.工程单价采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水利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取费标准同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标准。

e.对项目管理预算与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进行对比,对差异较大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保证预算总额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建议采用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计算权重作为调价因子的权重。

(2)价格指数关键要素。根据价格调整指数法计算公式即价格指数=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或调价期市场价格/基期市场价格,在实际工程中采用调价期价格和基期价格比值的较多,例如南水北调工程中就采用市场价格比值。

价格指数的2 个要素调价因子调价期市场价格和基期价格,对于2 个关键要素的采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指数基础数据合法性:价格调整办法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有相关约定,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例如,市场价格的计取原则,价格(或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或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基期价格的计取原则,是指投标截止日前42 d 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或指数)。其次,如果合同中对调差办法约定的不够具体或没有相关约定,应参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保证基础数据采用原则和依据合法合规。②指数基础数据同口径:价格指数法调差是调整价格的相对差额,即价格指数基础数据采集时,须保证数据的前后一致性,满足同口径要求。例如,市场价格采集渠道或来源应保证一致,国家权威部门发布或造价信息发布,价格或指数采用年度平均综合值还是当月值,尤其注意招投标期跨年度的情况。只有保证基础数据同口径,计算的价格指数才具有科学性。③指数基础数据权威性:指数基础数据采集原则优先采用合同约定的渠道采集,首先采用国家级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例如柴油、炸药等优先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其次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权威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例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最后是地级市部门发布的价格和指数,考虑到权威性,对此类数据采集应综合分析并修正后使用。④指数基础数据合理性:价格指数法价差是调整价格的相对差额,且价差是对承包人的一种合理性的补偿,避免发生同情和锦上添花式的补偿。相对差额的基础就是基准期的正常市场价格水平,对于承包人投标调价因子的价格水平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的,应根据标段情况对价格指数制定必要的修正系数,例如在南水北调工程指数法中对人工价格指数就制定了修正系数,具体如下:

人工价格定基指数以《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 号文)为基础测算,考虑各标段投标报价的人工价格水平的差异,鉴于公平原则,根据各标段合同人工价格水平对中线建管局发布的各年度人工价格定基指数(Ci)进行了修正,作为各标段价差调整年度人工定基价格指数(C'i),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i为各标段价差调整的年度定基价格指数为中线建管局发布的各年度人工价格定基指数;ƒ为各标段人工定基价格指数调整系数;mr为“水总〔2002〕116 号文”人工(中级工)预算价格,采用中线建管局批复的设计单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价格,取4.36元/工时;mo为承包人合同人工(中级工)报价。

当ƒ大于 1 时,取ƒ=1;当 0.9≤ƒ≤1 时,据实结算;当ƒ小于0.9时,取ƒ=0.9。

2.3.2 造价信息法的适用范围

造价信息法在工程实际应用中通常称为消耗量法或公式法,影响价格调整的主要因素是价格差和消耗量。价格差主要是调价期市场价格与基准期市场价格的差值,消耗量就是分类工程的实际消耗量,现对使用消耗量法适用分析如下。

(1)价格差的适用分析。从价格差的主要因素调价期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分析看,首先应保证市场价格基础数据同口径,其次应保证基础数据的权威性,最后应对价格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修正。承包人报价中调价因子价格水平应处于正常水平,如果由于承包人的投标策略致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必须根据标段具体情况进行修正,保证价格调整差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消耗量的计算分析。消耗量主要包括按清单规范的有效净量和损耗量两部分。清单净量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计量规定计算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一般无争议。主要是损耗量的计取,应保证其合理性,例如承包人在投标中采取报价策略,人为调整损耗量,调整时就应注意,偏离合理区间的应对其进行修正,保证价差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价格调整风险责任管理

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工程量的风险责任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合同单价的风险责任应该由承包人来承担。合同单价风险中就包括物价波动的风险,如果合理的价格波动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在实际工程中,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和工期的特点,再加上国家政策的影响,有时价格风险超出合理的区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无法全部承担的,如何将该部分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3.1 约定价格调整风险条款

在工程合同条款中设置价差风险条款,约定合理物价波动区间,例如约定当物价波动且幅度超过±3%时进行价格调整,这让承包人承担了一定的物价波动风险,体现了价格风险适当分担的公平原则,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比较公平。

3.2 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合同履约能力

大型水利工程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大、工期长、工程复杂的特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由于设计变更、地质变化、永久用地征迁、施工管理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同时也带来价格调整的风险。如果仅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价差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往往工期延长中夹杂很多非承包人原因,就形成因工期延长带来的价差风险。解决此类价差风险,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双方的履约能力。尤其是事件方要尽快增加合同投入,提高合同履约能力,最大限度地将价差风险降至最低,保证工程按期顺利完成。

4 结语

通过对以上价格调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关键因素分析,价格指数法中因调价因子的权重和指数直接影响价格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而调价因子权重和指数的选用应合理避免人为因素,例如投标策略中不平衡报价,直接导致价格调整的准确性。造价信息法中的消耗量计算,同样应保证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大型复杂的水利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价格调整办法,要保证价差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有利于承包人合理投标报价,也有利于发包人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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