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权客体属性及实现路径
2021-05-21吴宇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吴 宇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撰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就法学界而言,不仅仅是民法学界的人关注,环境法学界的人也非常关注这件大事。一直以来,法学界都有“民法与环境法对话”之类的学术活动,与环境法学界“对话”的成果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民法典》中新增了一些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条文,如第九条的绿色原则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然而,新增规范不但会衍生出新的问题,也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解释才能融入民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新增法律规范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由环境侵权一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条款当中提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受了损害,这无疑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否能成为物权客体提出了要求。其实,环境法学界一直存在环境物权的主张,在强调环境物权存在的必要性时,环境法学者会指出自然资源除了其经济性外,还有生态性,即因为要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性,所以有必要在现有的物权概念之外提出环境物权的概念,只是环境物权的主张一直未能被纳入民事立法的考虑当中。在没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前,环境物权仅存在于学术讨论当中,无伤大雅,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对环境物权需求的紧迫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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