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理论反思
2021-05-21刘艺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 艺
(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一、 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边界
受案范围是诉权的客观维度与边界标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四重”诉讼目的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受案范围的限制(1)《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四重”诉讼目的分别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无权对所有行政监管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两年试点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三大领域”和“两大领域”分别开展行政、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其中,食药安全是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收集到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79件,立案65件,其中诉前程序61件,提起诉讼22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1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从办案情况来看,食药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食品原料及产品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管理主体不明确、执法责任不具体以及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监管力量薄弱等。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明显有构建客观诉讼机制的意愿[1]。行政诉权,包括公益诉讼的诉权,主要由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等要素决定,因为行政公益诉讼不涉及原告资格问题,重点在于确定诉权边界的受案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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