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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登记制的问题

2021-05-20杨吉

出版参考 2021年3期

杨吉

摘 要:新《著作权法》终于在上位法位阶上对我国之前施行已久、但实则缺乏立法依据的作品登记制进行了一次“确权”。但由于版权自创作完成时产生、作品登记以自愿为原则,以及核准时又采取形式审查,这三点造成了当前作品登记制固有的缺陷与不足,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如何在遵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所确立的权利保护的基础框架内进行完善与修正,是本文着力要探讨的议题,而相关分析与论证都将围绕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展开。

关键词:作品登记 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 著作权归属

历时十载,我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订,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本轮修订期间,围绕着体例结构、称谓概念、权利创设、条文变动等,立法者讨论斟酌、数易其稿,直到定稿的终获通过,可谓“十年磨一剑”。

一、引言:成就之外的追问

对比2010年旧版,新《著作权法》基本维持原有的体系架构,在章节名称上,把第四章由原来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调整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五章则从“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改动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吸收和借鉴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同时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①

借修法,新《著作权法》新增作品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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