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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价值评估中的指标权重研究

2021-05-19邰惠鑫杨玉兰赵淑红吴黎梅吴晓辉刘抚英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价值历史建筑

邰惠鑫,杨玉兰,沈 黎,赵淑红,王 昕,吴黎梅,楼 舒,吴晓辉,刘抚英

(浙江工业大学 设计与建筑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规范》,历史建筑被定义为: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1]。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具备下列5个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1) 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 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3) 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4) 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5) 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的保护以维修改善为主,保护等级低于文物保护建筑,高于一般建(构)筑物[3-4]。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是历史建筑公布维修改善的基础,一系列经过量化赋权的指标是评价的科学基础[5]。历史建筑评价指标赋权方法很多,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开展了许多研究,这些赋权方法可归纳为两类: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主观赋权法以专家对历史建筑评价指标的重要性作直接判断为基础进行指标赋权。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是被广泛采用的主观赋权法之一,被多次应用于历史建筑评价指标赋权:Kutut等[6]采用AHP为历史建筑评价指标分配量化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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