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在身边, “空巢老人”如何“填空”
2021-05-17欧阳静
晚晴 2021年3期

本栏目由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贵州省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是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拥有贵州省属34名律师,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果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读者可拨打“维权热线”0851—86407423,也可以在【晚晴杂志】微信公众号留言,《晚晴》杂志与贵州省律师协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空巢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及法定义务
“空巢老人”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包括六类。一是成年亲生子女;二是非婚生成年子女;三是有扶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五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六是赡养人的配偶。
赡养人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范围包括五类。一是当老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二是老人生活困难或经济困难;三是老人患病;四是老年人自有的住房需要维修;五是老年人承包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需要看护及其他需要子女赡养的情况。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法定赡养人对“空巢老人”不得有下列九种情形。一是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二是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低劣的房屋;三是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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