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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的风险防控与“意识”匡正

2021-05-17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魏 俊 斌

(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正在逐步改变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优势已在诸多领域得以彰显。大数据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建立起了以“数据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案件事实认知过程更加偏重数理运算结论,案件证明过程重视相关性思维而弱化因果关系,实现了侦查思维与侦查方式的变革。无论何种侦查模式在形成之初都会建立一套自成体系的规范话语,尽管话语表达、规范架构、逻辑体系存在差异,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始终是不变的两项基本价值倾向,所有侦查行为都应围绕这两项价值展开。大数据侦查相较于传统侦查虽具有诸多优势,但在数据收集与应用上存在忽视正当程序,导致数据独裁和技治主义的潜在风险,进而造成对刑事侦查价值的背离。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侦查存在的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进行规制,采取算法规制、侦查理念匡正、“蝎型”信息监控模式的方法,从理念和程序的双重规制路径入手,防止数据独裁和技治主义现象的发生,实现侦查行为的价值再造与程序规范,进而降低大数据预测性侦查对于公众隐私和自由的侵犯几率。

一、风险与挑战:刑事侦查领域的常量激变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可行路径,也推动了刑事侦查模式的转型。一方面,凭借大数据的预测性功能实现了对未然犯罪有针对性、精准性的预测和打击,为侦查机关从“回溯性”侦查向“预测性”侦查的转变提供了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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