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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定性与继承

2021-05-13段忠桥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马克思理论

段忠桥

近几年来,随着政治哲学研究在我国学界的持续升温,特别是由美国学者艾伦·伍德引发的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争论[1]在我国的进一步跟进,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开始引起我国一些从事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学者的关注。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G.A.科恩在批判诺奇克的自由至上的主张时提出了一个令人多少感到诧异的看法,即“在通常的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谴责中潜藏着对自我所有权的借助”[2](P12),而自我所有权又源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因此,弄清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和马克思对它的看法,成了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近期发表的相关文章来看,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理解为他的自我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的理论,认为它是自由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并认为马克思对它做了深入的批判[3][4]。在我看来,这种看法与洛克和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相去甚远,因而难以成立。

一、洛克对其财产权理论的四个论证

能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理解为他的自我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理论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洛克本人的相关论述。

众所周知,洛克是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的第5 章提出他的财产权理论的。他提出这一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在他讲的“自然状态”①按照洛克的说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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