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 以鄱阳湖区为例
2021-05-13靳乐山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 2021年4期
庞 洁,靳乐山①
(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2.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193)
湿地被称为淡水之源、地球之肾,是分布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最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景观特征的独特生态系统[1],具有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改善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人类生存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湿地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湿地不断被开发,面积越来越少,与此同时,湿地质量不断下降,污染加剧,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的问题也愈加严重。根据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世界范围内湿地生态系统退化和丧失的速度超过了其他类型的生态系统[4],湿地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中国自加入《湿地公约》后,虽然实施了多种政策来恢复和保护湿地,但是保护状况并不乐观,仍有一半湿地处于退化状态[5]。为了有效遏制湿地退化,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试点工作。201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因保护珍稀鸟类等野生动物而给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范围内耕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6]。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成为解决湿地生态环境问题、缓解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矛盾的重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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