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与选择:亚里士多德道德责任理论的两个条件
2021-05-13黄家诚田广兰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黄家诚,田广兰
(苏州大学 哲学系,江苏 苏州 215000)
道德责任在哲学史上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哲学家们对这个概念之所以有持久的兴趣,似乎是因为道德责任与我们自身作为“人”的概念有着不一般的联系。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第一个定义道德责任的哲学家。在他看来,道德活动是独属于人的活动,道德责任是以适当的方式对行为者的活动、意向或品质给出赞扬或批评(1)参见Andrew Eshleman Moral responsibility, 2014年。。在深入探究亚氏道德责任理论之前,应首先撇开现代语境中应用伦理学界与法学界对责任概念的一般定义。应用伦理学将责任伦理视为科技时代的普遍伦理[1],责任伦理的责任概念关乎行为过程整体,包含事前、事中和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和后果的全过程,凸显了伦理学的实践维度[2];在法学界,学者们通过责任将行为的结果、行为与行为者联结起来,以此实现对行为的社会控制[3]。可见,现代语境中的责任概念通常关乎行为的全过程,结果是追责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亚氏的道德责任理论关乎的始终是行为主体的品质。因此,国内研究古希腊哲学的专家聂敏里教授认为,亚里士多德欲望、理性二分的道德心理学在根本处缺失对行为主体归责的道德责任理论[4]。不过,聂敏里否定的是亚氏缺乏现代责任观意义上所理解的道德责任。因为归责需要以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而以结果作为责任归因的判定依据至少要等到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兴起。……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