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聘,有权了解求职者的“隐私”吗?
2021-05-11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周斌
典型案例 劳动者需如实披露配偶信息吗?
2006 年4 月7 日,陈胜进入重庆家乐福公司工作,2015 年8 月起在公司南坪店担任杂货处长。
2018 年2 月23 日,公司开出《违章违纪单》载明:该员工2017 年3 月6 日填写的公开透明协议,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隐瞒个人信息。根据员工手册5.1,5.2 隐瞒或伪造个人信息或证件者,给予三级警告。该同事于2018 年2 月2 日,已有一张三级警告(违章违纪单),根据《员工手册》2.3.4 三级警告+一级或一级以上警告=三级警告(立即辞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8 年2 月24 日,公司作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胜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陈胜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以陈胜两次违纪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陈胜同意公司对其中一次违纪作出的处罚结果,但认为另一次违纪事实并不成立,故双方争议的即为陈胜未在《公开透明协议》中填写配偶胡霞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违纪。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胜的配偶在家乐福公司供应商成都汉武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载明岗位为业务员;而《公开透明协议》要求的第三项信息为:所有与您有情感或亲属关系且在家乐福中国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代表或竞争对手等单位机构担任业主、合伙人、行政管理人、执行官、谈判代表等拥有决策力职务的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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