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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反思
——质性研究的视角

2021-05-11唐龙飘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金融

唐龙飘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1120)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越来越广泛地进入金融领域,在给人们提供便利和智能化生活的同时,也为一些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极其有效的手段。如P2P融资平台借助互联网,创新了融资方式,加快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动和利用,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非法集资类犯罪。尽管司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治理效果亟待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可分为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以及作为犯罪工具三种[1]。但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依托于互联网空间,已经演化为一种综合性犯罪形态。目前,随着第三方支付、甚至是第四方支付的兴起,一些侵财类犯罪也暴露出金融机构在管理或者技术方面的某些欠缺,比如电信网络诈骗;还有一些扰乱市场秩序方面的犯罪因为互联网的兴起不仅导致了犯罪手段的更新,同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人们也往往把一些侵财类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纳入互联网金融犯罪之中,比如电信网络诈骗、集资类犯罪。

法学研究领域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研究主要基于规范法学以及实证分析的角度。在规范法学视角,诸多学者更多地关注犯罪圈的划定、罪名适用、犯罪构成、取消(改造)罪名,以及如何进行打击,切入点往往有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规范刑罚适用等。如高铭暄教授认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既要关注诈骗罪及关联罪名的适用,也要关注电信网络诈骗与网络犯罪罪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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