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与污染源辩证关系探索
2021-05-10田明武王君勤
四川水利 2021年2期
田明武,杨 超,张 磊,王君勤
(1.成都水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重点基地,四川 崇州,611231;2.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成都,610072,3.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四川 崇州,611231)
1 水环境问题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的法律法规。为推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调整,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从顶层设计、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全方位向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倾斜,大力推进了我国环境保护治理的进程。
2019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1]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考核统计,Ⅰ~Ⅲ类断面占比79.9%,Ⅳ类及以下占比20.1%,其中劣Ⅴ类为2.2%,主要污染指标为需氧量、总氨氮量和磷含量;长江、黄河等主要流域及西北、西南、江浙片区主要河流考核断面的考核结果统计,Ⅰ~Ⅲ类断面占比82.8%,Ⅳ类及以下占比17.2%,劣Ⅴ类为2.1%,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含量。
2020年1-3月,国家生态环境部监测的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占比70.3%,Ⅳ类及以下水质占比29.7%,劣Ⅴ类水质占比5.4%,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
以上数据表明,我国水环境现状总体良好,但并不乐观,部分区域(河湖)水环境污染仍然较严重。
2 水环境治理水平亟待改进提高
习近平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成为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理论,在这一理论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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