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独任制+普通程序”组织模式的完善
2021-05-10谢冰斌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谢冰斌
(京山市人民法院,湖北 京山 431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在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章节将探索推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作为一项重要目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第五章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作出了专门规定,就基层人民法院以及第二审法院法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类型作出细化,同时也对适用案件范围作出相应的限制,即明确了以列举式的形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从独任制适用场域而言,可谓是一项重大突破。在审理程序适用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仅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仅适用普通程序的“怪圈”;在审理级别适用上,让第二审案件的审理组织有独任制适用的一席之地。当前关于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的相关理论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大部分学者对于独任制适用于普通程序持赞成态度,但对独任制审理级别适用范围产生分歧。张晋红、赵虎认为,在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能力以及司法权威还需提升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一律不准适用独任制[1];王聪提出基于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适用独任制[2];荣明潇主张二审上诉案件除了重大疑难案件,其他均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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