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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中法官功能定位之理论检讨
——以“制度角色—制度能力”为分析视角

2021-05-10刘金松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刘金松,潘 鑫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88;2.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07)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协商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改变了普通程序中控辩双方的行动逻辑,也深刻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地位和作用的塑造。控辩双方从普通程序中的对抗式诉讼,走向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合作型诉讼,其协商对象、协商程序、协商的制度保障以及司法救济等问题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衍生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空间,学界对此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但从构造论的视角来看,作为认罪协商制度的主角,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论关怀。认罪认罚从宽中法官作用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面临着实施过程中的正当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实践和既有理论中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法官功能。

从立法以及司法改革决策者的要求来看,认罪协商制度中法官不仅要在更为有限的诉讼期间内查明案件真相,还要在缩短的庭审中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等问题。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给法官带来了“高标准,严要求”的制度期待。同时,面对检察系统提出的“检察主导”,法官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出色的实践表现来进行回应(1)。但是,我国刑事审判尚未建立起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发展协商性司法肯定会面临更为特殊的正当性风险。从法官的角色而言,便有两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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