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负责执行的实践与模式选择
2021-05-10侯梦凡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侯梦凡,江 涛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广东 东莞 523320)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其中指出,应“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该文件再一次肯定了人民法庭(1)的执行主体地位。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庭有关执行工作做法不一,有些地区的人民法庭不参与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统一交由专门执行机构;有些地区的执行案件由执行机构和人民法庭共同分担,即使在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相关地区,其具体操作也有不同。多数法院保持了执行工作的二元化,即执行工作由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共同负责。不同的是,各地法院对于人民法庭和执行机构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执案标准划分有所不同。
在独立设置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几乎成为执行体制改革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之时,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工作应逐渐减少,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法院对人民法庭负责执行青睐有加,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不减反增。究竟是何种力量支撑着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人民法庭和执行局各自执案的范围是怎样的?如何分案才能最大化繁简分流,均衡执行力量?执行指挥中心在分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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