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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研究

2021-05-10张弛张文晓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张弛 张文晓(通讯作者)

摘 要:伴随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矿产品市场价格持续增加,巨大的利益使得我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屡禁不止,不仅导致国有矿产资源严重流失,环境也遭受严重损害。为此,我国需要完善非法开采引发环境损害相关法律制度,并推动相关司法鉴定的发展,以有效杜绝非法开采现象。本文分析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要求,同時从非法采矿含义以及评估鉴定指标详细介绍了非法开采引发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方式,以期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法开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引言

保护环境是我国重要的政策方针,对推动社会发展,保证民生安全而言至关重要。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式成为一种新型司法鉴定种类,对加强环境保护而言具有积极意义[1]。司法鉴定为我国打击危害环境行为提供了参考。就目前而言,我国目前非法开采的现象十分常见,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如何开展对因非法开采引发的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质是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定证据,所以其具有特殊的内在需求:第一,鉴定人必须更为客观且合理地通过技术以及客观原理开展鉴定,并获得意见结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质上是鉴定人员结合个人专业理论知识,根据有关材料所提出的意见,所以其中包含一定主观特点。但是,尽管鉴定意见属于意见性证据,但是因为具有客观性以及科学性,所以意见并不适用于意见证据排除规则[2]。基于此,客观以及合理两个特征即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在需要。第二,鉴定人必须独立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独立进行具体含有三层不同的含义:鉴定人自身保证独立;鉴定期间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各个环节以及结果均受到有效监管,以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具有的中立性。事实上,客观以及合理同独立开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只有独立开展才能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客观性以及科学性,而客观与合理性同时也对独立性提出严格的要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特点在于专业性、合理性,所以对司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因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诉讼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所以需要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实务工作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往往是审判人员判决案件一种辅助性证据,审判人员在审判期间同时需要从法律的角度结合事实开展判断。不仅如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报告从本质而言是一种意见性证据,所以不能独立成为案件判决依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基于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鉴定期间必须接受外在检验,这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证据的外在需要。总体而言,审判人员在确认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可通过如下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鉴定主体有无有关资质以及是否同鉴定结果存在利益关系;鉴定流程有无遵照我国相关法律标准以及组织管理基本原则;鉴定内容是否在机构经营许可范围之中;最终获得鉴定结果有无合理性。

二、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方法

(一)非法采矿的定义

结合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方法,在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时,企业必须在到期前30日递交办理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文件,超过时间而不递交办理申请的企业,在逾期当日采矿证书即失效。如果采矿人继续开采,即为无证开采[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如下行为均为非法开采行为:1)在没有通过审核或是未得到许可证书而采矿的企业;2)私自进入我国规划的矿区或是对国民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矿区以及其余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3)私自开采我国明确规定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别矿种。

我国目前颁布了许多法律规定,其中均明确提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包括非法采矿所引发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含有开采所得的矿产品资源价值;开采单位虽然依照合理开采方式开采得到矿产资源,然而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矿产资源已然受损且无法继续开采矿产资源具有的价值。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W=R*P

其中,W代表非法采矿所引发的矿产资源受损价值,单位为万元;R代表非法采矿单位开采所得的矿石量以及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应用矿石的总量,单位为万吨;P代表本地该阶段同种矿产品市场均价以及本地物价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的本地区该阶段同种矿产品市场均价,单位为元/t。

(二)非法开采致环境损害鉴定指标

目前,非法开采致环境损害鉴定指标包括如下方面内容:第一,采矿技术指标。采矿技术指标必须结合本地关键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应用“三率”相关指标开展要求。以我国重庆市为例,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必须在93%之上,鉴定人员便可以此为标准开展鉴定。第二,开采的矿石量。鉴定人员评价开采的矿石量应依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开采的矿石量=使用的资源储量*开采回采率。第三,非法采矿致使无法开发应用矿石的损失量。该指标指开采单位依照合理的开采方式理应开采出来,然而由于非法开采致使矿床出现损坏,造成该区域已经无法继续开采的矿产总量,是鉴定十分重要的评估指标。第四,商品价格。非法采矿人员属于无证采矿行为,所以采矿人员通常不会向鉴定人员提供近些年来矿产商品销售资料。故而,鉴定人员需要结合近几年来市场矿产产品平均价格,并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平均价格,综合确定矿产产品价格。

结束语

如今,非法开采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重在鉴定矿产资源价值,目的是为有关部门依法惩处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相应的价值参考,以弥补破坏或是流失的国家资产,是审判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为此,鉴定人员应明确非法开采的概念与矿产资源价值判断,并从技术指标以及矿石量等方面进行鉴定,为有关部门惩处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马杰.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对策——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信》[J].环境工程,2020,38(10):241-241.

[2]张强,蔡俊雄,刘哲,等.物料衡算法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研究——以某非法熔炼废弃电路板案为例[J].环境科学与管理,2020,45(5):5.

[3]田亦尧,张文河.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采信疑难语境下的科学性评价规则[J].中华环境,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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