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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021-05-10马建晁雷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马建 晁雷

摘 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鉴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优劣势区分明显,通过分析已有案例可进一步的了解司法鉴定模式的运行过程以及存在问题。考虑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本研究过程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常规案件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司法鉴定模式该如何发展。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问题;环境侵权纠纷

一、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无统一执行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的执行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通常体系内会涉及到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等多种行业类型,这些行业内对于环境有一定损害或者是被认定为有危险废弃物的都可算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但是行业之间的执行存在壁垒,很多鉴定工作即便是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执行,但是仍然会无法避免地遇到鉴定难点,为其鉴定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其原因在于在司法鉴定模式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对相对应的执行标准进行统一或给予对应的表示,不同的行业在运行过程中会遵循不同的行业规定和技术执行规范,其规范不同最终鉴定的结果自然存在差别。因此这些行业之间的差异性问题是影响司法鉴定程序进程的重要问题所在。

(二)、司法鉴定模式内部无统一管理

受到管理范围的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本身职能较为分散,这导致其在职人员无法集中,相对较为分散。而在对外实行职能的过程中,很多对应的技术标准无法得到统一,这导致模式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多头部管理的问题。问题产生将会首先影响市场的良心循环,其次是长时间无法得到统一的管理,会导致体系内部的能量失衡,管理能力将会进一步的走向分散。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很多的企业和个人抓住机会进入到行业中来进而再抓住漏洞以违反国家法律为代价获得利益。其后果就是司法鉴定模式被影响,鉴定结果的质量得不到基本的保障,能够完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也会大幅度的减少,但是市场的体量仍然是巨大的,因此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也无法反馈给社会更好的审理结果。

(三)、司法鉴定能力不足,鉴定周期长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于鉴定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鉴定技术要求都很高,并且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很多先进鉴定设备的加持。我国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行的过程中虽然具备基本的执行框架和执行能力,但并未做到细致和全面,很多鉴定机构其人员构成较为混乱,鉴定设备不全,鉴定技术使用不充分等问题一直存在。因此长期处于不健康的鉴定环境中,导致很多鉴定结果的可信度较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大打折扣,这也成为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阻碍因素。此外鉴定周期长是目前司法鉴定模式实施过程中固有的问题,首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复杂度很高的且难度很大的一项工作,只有少数的责任机构具备全面开展该业务的能力,这些机构在事实鉴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数次反复的确认,因此其检定周期得不到保证,大部分的鉴定周期都很长,原告在经济条件不影响的情况下尚且无法完全满足该鉴定条件,而部分经济条件不允许的原告则有可能因为受到鉴定时间的影响而放弃鉴定。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司法鉴定的群众可信度。

二、解决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模式存在問题的对策

(一)、健全司法鉴定体系整体环境

司法鉴定模式实践过程中,无统一的执行标准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因此通过整体健全司法鉴定模式,塑造更有利于司法鉴定的环境,是帮助提升司法鉴定水平的根本保障。首先是要针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给予集中提升。以往受到系统范围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其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结果的可信度不高。因此我们可以从事件本身入手,通过了解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件的切实影响来倒推其影响范围最终确定其鉴定结果。这样一来,即使仍然会受到不统一标准的影响,但是却能够尽可能地提供更为科学和实际的鉴定结果。其二是要保证受害人的根本利益,在鉴定过程中,要明确受害人的基本诉求,有根据的进行结果鉴定。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来说,所有原告的诉求都是要解决切实的环境损害问题,因此需要重视原告利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鉴定模式的发展。

(二)、协调内部完成统一管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要具有充分的数据支持,参与一项鉴定项目的不同部门应该要遵循统一制度管理。所有人员都应当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完成鉴定工作。因此为解决内部工作存在落差的问题,应从基本原则的落实入手,进行内部的协调与统一。所有参与鉴定的专家都要以事件为统一标准来遵守和配合相应的工作准则,遵守强化管理机制的要求,打破各自为政的僵局,在同一平台进行鉴定就需要具备完整的平台化观念。任务执行过程中要主次分明,针对不同事件要明确不同的主要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在同一标准的调度之下能够张弛有度的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三)、摆脱传统模式束缚,缩短司法鉴定时间

司法鉴定平台在落实具体事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事件当事人以及事件本身各类因素的影响,拉长司法鉴定事件,升级司法鉴定难度。针对这一情况,应当要及时有效地进行整合,淘汰原本传统的信息收集方式,改为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网络通信会议模式,在最短时间内收集有效信息。可合理引入“事件树分析法”,选择具体的因果关系和科学理论来进行司法鉴定,而实践也表明事件数分析法十分符合当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环境损害事件的影响力是呈螺旋状上升的,其影响区域广,影响人员多,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其恶劣影响势必会进一步的升级。因此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遵循时间发生的基本规律,根据事物演化的方向和过程来进行切实的定性分析。这有助于缩短司法鉴定时间并提升司法鉴定的精度和准确度。

结束语

当前我国环境损坏司法鉴定在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因而针对问题解决问题是当下满足鉴定模式发展需求的第一要务,正确发挥司法鉴定的职能,是帮助提升整体行业气象,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根本性保障。

参考文献:

[1]刘亚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问题及司法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9(27):245.

[2]王明秋,唐绍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百科论坛电子杂志,2019(10):231.

[3]屈国强,杨智曦,梁曼,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热点——基于科学知识图谱的文献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1(4):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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