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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意识融入高校音乐教学的思考论证

2021-05-10黎咏聪杨思荣朱和坤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4期
关键词:必修课音乐教学知识产权

黎咏聪 杨思荣 朱和坤

摘 要:近年来,随着音乐作品现象的不断发生,学界对音乐作品的维权也有了更多的思考。在音乐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更侧重对学生的表演技巧的培训,而忽略了职业素养的培养。知识产权究其本质,是基于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而产生一门新兴法律学科。在音乐教学中,将知识产权引入为公共必修课,能够在培养学生表演技巧的同时加强维权意识的培养,从而达到技巧和素养的双重提升。

关键词:知识产权;音乐教学;必修课

一、知识产权与音乐作品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又被称为“知识所属权”或者“智慧产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创作出来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门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知识产权归纳为七个类别,通过比照可以发现,在音乐相关的领域里,音乐主要是以“作品”这个类别的形式被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所保护。

(二)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作品的一种。因此,究其本质,应先了解“作品”在法律上的定义。所谓作品,是指通过创作者的创作活动而产生的属于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备了独创性的,并且能够以一定的表现形式展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大多数国家有关版权(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版权公约都对作品的种类进行了分类和概括,其中“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都属于其“作品”的范畴。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之一是作品。音乐作为作品类别下的一个分支,也拥有其独特的性质。一般认为,音乐作品是一种具有规律性的艺术形式。一个音乐作品,可以拆分细化出节奏节拍、调式调性、音阶旋律等各部分,而这些构成要素,是音乐独创性的具体表现,因此可以认为,音乐相较于其他种类的作品,更注重自身的内部结构搭配,每一个音符旋律的排列组合,都构成了音乐的独创性表达。

因此,通过对上述两个概念的解析,不难发现,音乐作品属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作品类别之一;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其内部旋律、音符的排列组合。

二、知识产权对音乐教学中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音乐作品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和传播。从一方面来看,对于音乐产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根据对音乐侵权的案例搜索可知,在短视频品台中爆火的“原创歌曲”中,有一部分被听众质疑“涉嫌抄袭”。通过整合听众对上述歌曲的扒谱、旋律对比等可知,许多音乐作品存在部分或者全部旋律雷同、翻唱作者擅自署名、歌词雷同等不同程度的情况。根据一些网络评论数据,有许多翻唱作者在上传翻唱作品时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遗漏标注原创作者;或者一首歌曲的不同片段和多首歌曲都有极高的相似度。这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利,更是对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挑战。随着此类案例的不断增多,音乐著作权维权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在社会影响方面,一些不明原因的听众误将翻唱认为原唱,并将原唱作者打上“音乐裁缝”的标签也时有发生。导致在短视频平台领域里,音乐作品的现象十分混乱。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创作者和群众对音乐著作权观念意识的淡泊。创作者肆意地抄袭、剽窃他人的音乐作品或片段,削减了自己“作品”的独创性,从而造成侵权;听众著作权法律意识淡泊,无法正确辨认音乐侵权作品,无法进行良好的社会监督;此外,由于微博、短视频等平台的激烈讨论,往往会掀起一场场舆论风波,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无论是听众还是创作者,都应当树立起良好的音乐著作权观念意识。在这一场“侵权”的混战中,首先需要建立维权意识的就是音乐创作者,因此,普法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在音乐教学中,将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理论引入,作为音乐类专业的公共必修课,能够极大程度地提高创作者对音乐著作权的了解和认知,能够从创作根源上避免音乐作品侵权现象的发生。此外,音乐作品的受众是听众,而听众能够行使良好的社会监督作用。因此在其他专业的音乐通识课程上,将音乐欣赏课和知识产权有关内容进行有机整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普法宣传的作用,从而降低音乐作品侵权的不利影响被社会舆论进一步扩大。

三、知识产权在教学中的体现形式

根据前文可知,知识产权课程在音乐课程教学体系中有着一定的重要作用,它不仅作为一门法律常识课,更是一门创作者维權、倾听者行使社会监督的技能课。因此,在课程构建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向进行思考。

(一)知识产权在音乐专业课程的体现形式

首先,在音乐专业课程建设上,知识产权相关的课程内容应作为该专业的公共必修课。具体如下:首先,音乐专业学科大类下,细分了许多专业,如器乐的钢琴、小提琴、电子琴等;声乐;指挥;音乐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学科。但通过对这些专业内容的整理,能够发现其主要的内容在于旋律的创作。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往往体现在其旋律的独特上,而创作是每一位音乐类专业的学生都需要经历的课程内容,因此,在创作课程中加入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能够帮助创作者在创作音乐作品时避免不必要的版权纠纷。其次,知识产权专业在我国的学位设置上属于法学大类下的二级学科,因此其具有极强的法律特性;而音乐专业具有较强的艺术特征,是感性的表达,与法律专业的理性表达有所区别,因此音乐知识产权课程不适合作为专业课程存在于音乐专业教学体系中。但是知识产权又是每一位音乐人需要掌握的知识,其具有必修课程的性质。综上所述,音乐知识产权课程应作为音乐专业的公共必修课存在。

(二)知识产权在音乐通识课程的体现形式

许多高校都开设了音乐通识课,其以音乐鉴赏、音乐欣赏等课程名广泛存在。音乐鉴赏、音乐欣赏课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培养具备理解音乐、欣赏音乐的人。但是究其根本,首先要培养欣赏者正确的作品观念,严厉打击盗版、抄袭、侵权的作品。因此,在开设音乐鉴赏课时,将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作为音乐鉴赏的一部分融入进去,能够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作品观念,保障音乐创作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音乐作品保护是近年来讨论的较多的话题之一,维权案件的频发也提醒社会需要重视音乐著作权的保护。音乐作品涉及了创作者和听众两方面,因此,在高校音乐课程建设中,针对不同的专业身份学生,将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融入进去,能够更好地刺激音乐创作行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育霖. 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 中国出版, 2015(15):4.

[2] 温静静. 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13.

[3] 高雅琴. 新形势下高职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 西部素质教育, 2017,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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