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北京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管控
——以档案为例
2021-05-08裴霏霏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基督教
裴霏霏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在1913年11月解散国民党和1914年1月解散国会后,北京政府在1914年1月启动全国性集会结社调查,调查由内务部警政司负责实施,籍此摸查解散后国民党分支会以及其他团体的情况。1914年1月23日,内务部发出《训令》,原文如下[1]:
令京师警察厅、各省民政长:
二年以来各项党会云起水泳,省会商埠、京师地方尤为荟萃之处,其宗旨正大专以国利民福为事者固多,而藉名公益希图攘利肥私者,亦不能免除,秘密结社应绝对禁止外,其他各项党会亦宜随时切实调查,如名实不符或藉名招摇及有其他逾越法定范围情事,应即分别依法办理为此令。仰该民政长、二厅将境内现有各党会,按照颁发表式详细填注,并将调查暨办理情形分别呈明,以后遇有新设各项结社应遵照定章,随时报部立案,仰即遵照此令。
内务部总长
民国三年一月二十日
各省民政长、巡按使按照要求详细填注了内务部颁发的表格,将境内现有各党会,并将调查及会务办理情形一并呈报给内务部,本文摘录了其中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和民间信仰团体的相关资料。
一、中华佛教会湖南省支分部
中华佛教会由寄禅、太虚等人于1912年2月在上海发起成立,经教育部同意,由内务部审定章程照准立案。1915年1月8日,湖南省巡按使刘心源向内务部报告,湖南省有1个中华佛教会湖南支部和湘乡县、宝庆县、衡阳县、沅江县、衡山县、耒阳、蓝山县和慈利县8个中华佛教会分部(详情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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