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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改革的法治化问题与解决路径*

2021-05-07谢海波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改革评价

谢海波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235)

一、 问题的提出

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以下简称“环评行政审批”)的“放管服”是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先导。环评行政审批是环保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环评文件的编制、内容、结论,环评文件可否作为该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环境管理依据,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要求,以及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审查而作出的审批[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为此,国务院制定了“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自2016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出了有关环评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各项举措。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和2018年经过两次修订,将环评行政审批的“放管服”改革举措纳入法治化轨道。环评“放管服”改革实施以来,改革总体目标逐步明确,各地也开展了多种类型的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2]。然而,我国个别地方改革过犹不及,一味求新求变,以至于违背了环评制度的初衷,削弱了环评源头预防的作用[3]。这些实践中的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化要求,因此,解决环评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的法治化问题势在必行。法治化是指从非法治状态走向法治状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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