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的界线
2021-05-07张凤逸
互联网天地 2021年3期
关键词:创作
文 张凤逸
1.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演进,短视频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短视频是指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的十五分钟以内的视频形式。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的爆火,短视频的创作时长更是普遍压缩在了五分钟以内,微博、今日头条等主流软件也乘着这股东风推出了各自的短视频频道。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又称再创作,是在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仿作、引用或加以发展的创作模式,其产生的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作品。
影评类二次创作作为一种在版权法上有争议的创作类型,一直广受讨论。对于这种特殊的创作手段,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较好地保护创作者利益。合理使用通常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不必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然而并非所有的二次创作都可以适用合理使用,本文试图从演绎作品与影评类二次创作的区分,以及构成合理使用的要件角度,同时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理论,试析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适用合理使用的界线。
二次创作是一种在法律上较为复杂的创作形式,短视频作者对主要创作素材不享有著作权,理论上也就并不具备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资格。
2.二次创作适用合理使用的先决条件
二次创作是一种在法律上较为复杂的创作形式,短视频作者对主要创作素材不享有著作权,理论上也就并不具备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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