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祖业观”到“集体观”: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地权观念演变
——基于江西余江的考察
2021-04-29邱丽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邱丽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宅基地资源闲置浪费、宅基地财产权缺失、宅基地管理不善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倒逼宅基地制度改革[1]。2015年,我国在15个地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其试图兼顾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财产属性与保障属性[2]。随着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少学者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经验进行总结,并评估其实践成效。
起初,学界主要将关注点放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上,主要关注农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抵押[3]、宅基地置换的实践[4],以及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效果[5],部分地区的改革在增加农民非农收入[6]、赋予农民宅基地财产权[7]等方面的成效显著。然而,有学者发现,农村宅基地财产属性区域差异很大,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宅基地财产属性较强,而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宅基地财产属性则普遍较弱。一般农业型地区宅基地“有价无市”[8],改革无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9]。夏柱智[10]通过总结全国宅基地财产化改革模式,发现宅基地财产化改革的经济成效有限,其原因是宅基地的“有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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