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个体与结构范式的争议探究
2021-04-23李伟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李 伟
(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1869年的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ies)和1884年的睦邻组织运动(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是现代社会工作的两大源头。虽然二者的组织目标都是救济贫民,但助人理念及方法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注重贫民个人问题的解决和个体需要的满足,后者则是侧重于推动社会结构的变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二者的分歧分别体现在其代表人物里士满和亚当斯社会工作理念的差异,前者倡导个案工作和个人治疗,后者主张社区工作和社会变革。所以,在社会工作专业发源之初,个人治疗与社会变革的争议就已出现,并在接下来的百年发展史中始终争论不休,成为名副其实的百年争论。[1]1988年,“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出版的《社会工作》期刊的第43卷第6期里,以“一百周年专辑”为主题,探讨社会工作在过去、现在及未来的重大议题,其中多篇文章集中讨论社会工作应该侧重“个人治疗”还是“社会变革”。[2]这种争论在专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倡导个人治疗的个体社会工作范式,以及主张结构变革的结构社会工作范式,二者在哲学基础、理论渊源、实务模式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详见表1。

表1 社会工作个体与结构范式的比较
近年来,中国社会工作界也出现了类似的争论。那么,需要思考的是:在中国社会工作界,个体与结构范式的学术争论是如何体现的?二者在实践层面是如何发展的?二者各自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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