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怎么算?
2021-04-22王春霞
恋爱婚姻家庭 2021年4期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2018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
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某认为,首先,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