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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社会救助:被害人的福利还是权利?

2021-04-22刘晓兵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刘晓兵

被害人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指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目前,中国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被视为针对贫困人口的一般福利性的社会救助的一部分,统一适用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被害人获得的社会救助在实质上属于贫困人口的“福利”,是政府对贫困人口的“恩恤”。①陈彬:《由救助走向补偿——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换而言之,被害人之所以获得此种“福利”或“恩恤”,并非因其身份是被害人,而是因其符合贫困人口的标准。

然而,把被害人社会救助当作贫困人口福利对待是不合理的。深入分析被害人的致贫原因、救助需求以及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价值目标,不难发现被害人社会救助具有很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意味着对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应当不同于对一般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同时,鉴于这种特殊性,中国应当建立专门的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赋予被害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使之不再成为“躲在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①晓武、周和:《救助被害人需要立法》,《四川法制报》2016年7月13日,第A 3版。

一、关于“福利说”的反思:社会救助是被害人的福利吗?

关于被害人社会救助的性质,学界存在多种意见,其中主要包括利益说、福利说、社会保障说。②任克勤:《被害人学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8年版,第400—409页。利益说论及的“利益”的涵义太过宽泛,难以在最低限度上说明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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