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义务、道德义务、法律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
——基于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连续性的逻辑展开
2021-04-22李华,周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李 华,周 丹
(四川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610068)
依规管党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通过依规治党引领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实现规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是新时代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法治、德治和规治都必须通过对所规范的主体设定义务来达到治理的目的。而义务究其本质是指个人所意识到的对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往往表现为“必须履行”“应当履行”和“应当积极履行”的行为模式。同时,“社会行为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表现,它体现着复杂的实践内容和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因而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1]468在社会关系中,同一客观事实行为往往基于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既可以是一个道德行为,也可以是一个法律行为,还可以是一个政治行为。因此,根据义务的连续性和层次性建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义务引领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义务的义务谱系,实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义务、社会主义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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