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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疫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完善*

2021-04-18黄鑫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主体疫情信息

黄鑫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暴发以来,党和国家对个人数据广泛收集、整理和排查及调动全民参与防疫成为打赢防控阻击战的关键环节。详尽和透明的疫情数据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无端恐慌,也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过度社会失序从而产生激烈振荡。伴随着全社会对疫情信息的“透明化”呼声,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渐透明化,公众对因未知新发病毒的恐慌引发的非理性恐慌,甚至出现对部分民众的污名化和无差别歧视等现象得以消弭[1]。然而,防疫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典型案例,如湖南某区卫生局副局长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案;云南某州人民医院医务人散布患者隐私信息案;浙江省某市社区工作人员散布湖北籍人员信息案;山西晋城史某泄漏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案[2];等等。隐私信息被无序传播和失范利用等现象屡见不鲜,折射出数据防疫下隐私信息保护的痛点,暴露出我国在隐私信息保护上立法及监管的缺失。

众所周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安全的考量,疫情防控中隐私信息公开呈现“全面性”“透明化”等特征,这亦需符合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内核。面对新发传染病疫情,政府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须兼顾个体的自由、基本生存条件及经济社会正常交往秩序的基本人权需要[3]。因此,重大疫情防控中政府隐私信息公开需要细化并设定特别的法益权衡规则予以考量和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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