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法律治理的实现路径*
2021-04-18谢宜静石东坡张博源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11期
关键词:监督
谢宜静,石东坡,张博源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群医学及公共卫生学院,北京 100730;2.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3.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学系)
依法管制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公民健康权是任何国家不可克减的义务。现代以来,伴随着福利国家思潮和政府公共职能的扩大,以及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风险社会对公民健康的负面影响日渐凸显。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综合监管制度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健法》)第8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综合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我国医疗卫生监督体系是在国家政策、行业政策的推动之下逐步建立的,以更为精细化的方式塑造和完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的制度体系,成为“后立法”时期的一个重要的实践议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更是评价医疗卫生监督制度体系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阐释综合监管体系的法治逻辑,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准。本文尝试从法治理念、监督主体、执法方式和守法机制等方面,初步提出构建综合监管制度体系的若干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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