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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医疗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

2021-04-18杨在会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11期
关键词:检测信息

杨在会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1 问题的提出:医疗活动中基因信息使用行为的发轫

传统私法理论上的基因隐私保护主要表现为消极抵御性,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对基因隐私的侵害。但在当今社会,基因信息已经成为了科学家们攻克人类重大疾病的一把“金钥匙”,基因信息的利用价值便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1]。在美国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中,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便强调了基因价值的市场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已经看到了人类身体拥有令人惊异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在医疗领域尤为突出。为了在保障自然人基因权利的同时推动基因医学的发展,理论与实务界亟需探索基因权利的边界。

虽然基因信息在我国医学治疗中愈发常见,但与此相反的是,理论与实务两界对于基因信息的保护均采取漠视态度。《民法典》人格权编虽然在法律层面明确保护“私密信息”,但并没有明确私密信息的定义或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采用了“敏感信息”的表述,第一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敏感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保护,列举了种族、个人生物特征等敏感信息。基因信息与其他敏感信息不同之处在于,人类的基因具有一定的“(非绝对)预测性”,检测基因信息不仅可以明确权利主体当前的健康状况或生活习惯,还可以预测权利主体健康情况的未来走向,尽管这种预测并不具有绝对性,其准确率无法达到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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