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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基于湖北省的考察

2021-04-17朱春华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息

朱春华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信用联合奖惩”是“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概念的合称(1)以上三个词语也时常被简称为“信用奖惩”、“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但一般都用在联合实施的语境中。。以上三个概念并非精确的理论概念或立法概念,而是20世纪末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概念。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以上词语内涵逐渐从模糊趋于稳定成型。现在的含义是:对依据一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守信和失信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各国家机构、金融和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与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在各自范围内进行激励或惩戒所形成的联合奖惩。因此,信用联合奖惩的主要类型包括:行政机关进行的激励与惩戒、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的激励与惩戒、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进行的激励与惩戒(主要是拒绝与失信人合作或交易)。本文着眼于中央部委及湖北省的政策实践,主要研究行政性激励与惩戒的实施机制问题。从湖北乃至全国范围内来看,相关制度与实践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虽大致有章可循,但对哪些对象实施奖惩,可采取哪些奖惩措施,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奖惩等关键问题,仍存有一些模糊与矛盾之处,未来确切走向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从方向性设想到政策实践:信用联合奖惩的演进

20世纪90年代,以林毅夫、林钧跃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概念,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重建社会信任的治本之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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