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遗产的价值分层
2021-04-17吴兴帜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吴兴帜,彭 博
(云南民族大学 社会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2年公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2003年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集客观存在与主观表述为一体的热点话语。UNESCO从文化普世主义价值出发,强调人类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自身的意义,因而把 “卓越的普世价值”作为衡量文化遗产的主要标准,侧重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审美、科学等价值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人种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价值。普世性价值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着眼于文化的多元、共享与人类的创造力;而对于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来说,“他者”的价值表述与“我者”的判断因为目标差异性而出现不同的话语,文化遗产的价值从根本上讲在于满足“我者”日常生活需求和自我呈现,普世性的价值观与之相距甚远。彭兆荣从“人类遗产/家园遗产”等结构体系对遗产的归属权进行思辨,指出遗产“普世价值”的局限性[1];李占伟从主体层级化视角,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个人、集体、群体以及国家四个层面的道德价值[2];赵红梅则从遗产的源起与本义出发,分析在当代遗产运动、遗产消费过程中,人类社会在判断、建构、计算与赋予这四个面相上论证遗产的价值,从而构建了遗产价值的历时性进程,以及在这一进程中各类行为体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及其对遗产价值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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