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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超越:一个新的法家思路之尝试

2021-04-17刘玄龙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理论

刘玄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1]。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2],是法理、法史学界需要关注的重要命题。其中,法家学派因推行改革变法而著称,对中华法治文明进程有重要影响。以管仲、商鞅、韩非子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主张,成为我们探析中华法治文明赓续问题的重要窗口。但学界对于法家和法家理论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些新的提法未必准确,使得目前对法家理论的探讨面临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法家及其理论提出新的认识思路和检视,并在检视原有认识的基础上对法家理论进行部分超越。这种检视和超越,主要体现在下述四个判断上。

一、对与错:法家价值的再估量

(一)一个标准:是否主张“以法治国”

是否主张“以法治国”,是判定法家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元前685年,管仲在位于东海之滨的齐国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变法。《管子·明法》篇记述了管仲与齐桓公的一段精彩论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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