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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合署办公与行政法的调适及回应
——以W市的实践为例

2021-04-17戚建刚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基层文化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以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为表现的党政机关改革的大规模推进,行政法律工作者开始探讨这一改革对行政法的影响。当前学界所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挑战是行政主体理论[1]。目前,研究要么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要么是从国外某种原理出发[2],均不是从改革实践出发,因而对于这一改革给行政法带来了什么样的调适要求,尚未明晰。本文选取我国中部某省会城市W市所辖13个区的版权领域党政机构合署办公为分析样本(1)2019年初,W市将文化局的新闻出版管理和电影审查职责划入市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版权局的牌子。随后其下辖的13个区在版权领域进行了同质化改革。因篇幅所限,笔者以Q区和H区为主要分析对象。,运用深度访谈、个别交流和开座谈会等调查方法,揭示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对行政法的影响及其调适范围,并从制度建设角度尝试提出行政法治的应对方案。

一、对行政主体理论的调适之评析

行政法学界较多观点认为,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对行政法的最基本挑战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受到巨大冲击[3]。他们认为,合署之后的党政机关虽然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但如果它们在行使权力时使用了党、政两家共同的名义,或者只使用“党”的机构的名义,或者实施的是没有具名的事实行为,则在行政法上就存在问题。换言之,它们实质上行使了合署之前的行政机关职责,但形式上却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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