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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实施模式选择

2021-04-17邓莹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邓 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191 )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模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最早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西邑宁县推出的医疗责任保险。1991年云南省率先出台了有关医疗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北京、上海、深圳及其他省市随后相继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同期,尽管国家卫生、保险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医疗机构的实际参保意愿和参保率均较低,如截止2018年我国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数量不足12万家,覆盖率低于10%[1]。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模式选择多样、约束程度不一以及立法相对滞后。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由自愿实施逐步到强制实施

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在运行初期大多采用自愿投保方式,但实践证明任意性医疗责任保险存在投保人积极性不高、投保数量低等问题,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增加投保数量,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医疗责任保险由任意性改为强制性,主要针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北京为例,1998年北京以自愿投保的方式开始试行医疗责任保险,截止2002年共有16家医院投保;2003年北京的医院总计551家,投保医院不足20家;2004年仅有4家医院投保。主要原因是北京公立医院较多,而公立医院有政府兜底,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及防范意识比较差[2]35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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