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制度进路
2021-04-17李兴锋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兴锋
(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2018年“两会”,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后,学者对于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的呼声时有出现[1]。有的地方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进行了前期探索,先后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青海、贵州、福建3省以及珠海市、杭州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相继制定了本地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定位都比较高,既包含了生态环境保护,也包含了生态项目建设,同时还包含了资源的分配利用等内容。由于生态文明建设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需要政府、市场、公众三方的积极参与才能够取得实效,而从当前各地的规定来看,各有侧重,但均没有很好地协调政府行政、市场调节、公众参与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大干快上、资源浪费、区域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这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宗旨和内涵不相契合。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科学地协调政府、市场、公众三方关系,合理利用资源,并通过补偿制度给资源输出方以合理补偿,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当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颁布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在当前不同专家起草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专家建议稿)》中,对于该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是对于具体制度构建却涉及较少,因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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