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乡镇政府治理体系转型的立法回应

2021-04-17江国华卢宇博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主体

江国华,卢宇博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治理有效”是新时代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抓手,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乡镇层面的目标指向。具体到乡镇政府治理转型领域,其包含三层意蕴:一是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即以乡镇政府为主导,通过正和博弈实现相互增权[1],构建包容性的治理秩序。二是治理方式的多元协同。即强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三是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即将改革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化解规则与现实的冲突。概言之,“治理有效”强调治理的实效性,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动机与效果的有机统一[2]。

在法治论域中,制度是法律规则的集成,是法律体系的凝结[3],也是实现“治理有效”的核心要素。规则治理、制度治理与程序治理要通过法律之治来实现。行政法是规范政府治理行为的准绳,因此政府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受到行政法的规制。当前,乡镇政府虽然在行政组织法上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却是“限缩的行政机关”,容易沦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命令的“功能性单位”,其参与治理的职权、主体地位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效性不足。因此,乡镇治理体系转型意味着乡镇政府应依法实现“承权实政”,进而完善其行政方式。行政法应当回应这一变迁过程,实现改革制度的法治化,将政策性文件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则。

一、厘定乡镇政府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是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度,也是政府治理体系转型的核心维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乡镇政府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从“我”到“仲肯”——阿来小说中叙述主体的转变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乡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的创新探讨
乡镇政府缘何容易“敷衍了事”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创新供给方式,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上日程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原因及路径
构建乡镇政府财政监督民主化制度框架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