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防控机制*
2021-04-17于文轩宋丽容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于文轩,宋丽容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北京 100088)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生物安全风险及其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不可逆转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其风险防控机制愈发受到重视。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更加凸显了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为此,中央要求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广义上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繁衍以及人类的生命健康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外来入侵生物以及致病有害生物侵害的状态;狭义上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1]17。风险防控机制作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求当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等行为有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危害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甚至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即使没有科学上确实的证据证明该危害必然发生,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2]。因此,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不仅要求预防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带来的损害或者可能引发的风险,也要求预防因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等活动带来的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致病有害生物和生物入侵所引发的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风险。为此,就需要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等构建风险防控机制,回应作为生物安全法的内在价值之一的安全性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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