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公安检察室的功能定位及其优化路径
——以侦查权控制为视角
2021-04-1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300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10期
陈 实,杨 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300)
一、问题的提出
以公权力为本质而存在的侦查权具有天然的扩张属性,若不能将其规制在一定限度内,则必然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寻求侦查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点亦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侦查权控制的基本逻辑基础亦由此展开。基于我国政治体制以及现实土壤,在“一元分立”的宪法体制之下,检察机关进行的检察监督成为控制侦查权的主要方式。然而,囿于“流水线”的刑事诉讼作业模式,检警之间配合大于制约,合作大于监督。侦查权封闭化的运行特征以及检察权滞后化的监督长期并存,致使审前阶段公民权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侦查权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侦查中心主义”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扭转。为强化审前阶段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法律监督,2015年2月最高检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同年5月,最高检在山西等十余个省份探索以派驻公安检察室的方式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最高检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提出要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选择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区域的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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