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
2021-04-17李会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李会彬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北京 100101)
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从宽;二是程序从简,即通过给予被告人量刑减让,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从而达到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显然,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以下简称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按照学界较为通行的观点,认罪认罚考察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即认罪、悔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也是判定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罚的主要依据。那么,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是否可以作为判定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罚的依据呢?对此,《刑事诉讼法》未予明确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与节约司法资源内容相关的量刑情节,只有《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9条将“认罪的不同的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事实的价值和意义”作为确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幅度和限度的依据,且明确规定“早认罪要优于晚认罪”,这似乎暗含了节约司法资源因素可以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意旨。而在学术界,也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论。对此,笔者认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节约司法资源的因素应当作为认罪认罚者从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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