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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行为相关性研究

2021-04-1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吴 桐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在大数据时代,时代发展、犯罪、侦查三者构成了一个动态发展系统[1]。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日益频发和电子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电子数据取证的适用案件范围、程度和频率在我国侦查实践中与日俱增,逐渐从专门针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演变为一系列以技术性为行为特征、以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储存介质为行为对象的常规侦查措施。高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技术不断赋予侦查人员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手段,立法者和刑事司法工作者也意识到电子数据取证在刑事司法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逐渐通过司法解释和专门性规范文件将其予以规范化、制度化。自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和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及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颁布以来,围绕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侦查构造的职权化倾向和刑事诉讼事实认定对客观真实的推崇,导致目前相关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呈现出以真实性为价值追求的制度取向,以保障数据持有人基本权利为核心的程序制约规则尚未得到应有重视。(1)相关讨论可参见:陈永生.论电子通讯数据搜查、扣押的制度建构[J].环球法律评论,2019(1):5-19;尹鹤晓,陈刚.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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